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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法定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政府信息向档案馆移交,国家档案馆接收行政机关依法移交的档案涉及政府信息的。其公开适用档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涉及政府信息的,应当将该政府信息原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情况书面告知国家档案馆、第三十六条.经费保障。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本机关的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20日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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