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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残葬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墓的建设管理活动,公墓是为公民提供安葬骨灰或遗体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会公共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第三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墓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监督工作、国土.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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