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 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 引导公民丧葬活动 根据国务院,残葬管理条例 结合四川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墓的建设管理活动、公墓是为公民提供安葬骨灰或遗体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会公共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第三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墓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监督工作.国土.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卫生 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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