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墓管理。第十四条、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提供墓位,墓穴实行有偿服务 具体收费项目 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予公布,第十五条。公墓管理组织凭死亡证明书或火化通知书,办理安葬事宜 第十六条。社会公共墓地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做到规范文明服务 不是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第十七条、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管理工作接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第十八条.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及任何个人.不得炒买炒卖墓位。墓穴.除一方已入墓的夫妻合墓外。不得预售墓位.墓穴,第十九条,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墓穴的使用年限,具体期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