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墓建设,第五条.公墓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和方便群众的原则.第六条,公墓应建设在荒山 瘠地 禁止在耕地 林地,革命烈士墓园,文物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设公墓。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地,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 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经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社会公共墓地 还应依法向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定点。用地等手续 第八条、申请建设社会公共墓地,须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可行性报告,三。墓地规划示意图等有关资料 四、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社会公共墓地整体规划应科学合理.建筑设施与整体布局、自然景观应和谐一致。绿化面积应达可绿化面积的90,以上。第十条,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禁止社会公共墓地另设分墓区。禁止设立家庭。宗族墓园、实行火葬的地区公墓内不得设立安葬遗体的墓穴,允许土葬的地区公墓内应设立安葬骨灰的墓穴或骨灰堂,第十二条。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夫妻合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遗体的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第十三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公墓用地、给公墓管理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