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墓建设,第五条.公墓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和方便群众的原则。第六条。公墓应建设在荒山。瘠地、禁止在耕地、林地。革命烈士墓园,文物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 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设公墓、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建设社会公共墓地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地.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经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社会公共墓地.还应依法向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定点,用地等手续,第八条、申请建设社会公共墓地、须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可行性报告 三 墓地规划示意图等有关资料 四。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社会公共墓地整体规划应科学合理,建筑设施与整体布局 自然景观应和谐一致,绿化面积应达可绿化面积的90 以上,第十条,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 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禁止社会公共墓地另设分墓区 禁止设立家庭、宗族墓园,实行火葬的地区公墓内不得设立安葬遗体的墓穴、允许土葬的地区公墓内应设立安葬骨灰的墓穴或骨灰堂.第十二条、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夫妻合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遗体的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第十三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公墓用地.给公墓管理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