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 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动产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 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第三十七条。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的、当事人可以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第三十八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材料.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四。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第三十九条,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 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必要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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