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海域使用权登记,第四十七条.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当事人可以单独就海域使用权申请不动产登记 并根据情况提交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海图以及界址点坐标.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等必要材料,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 当事人应当就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无居民海岛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申请海域使用权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继承材料。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二。经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应当提交批准转让的文件、三,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应当提交缴纳凭证。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九条.因围填海造地等导致海域灭失的 申请人应当在围填海造地等工程竣工后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同时申请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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