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危险房屋处理、第二十五条,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通知鉴定委托人.并向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处理后 解除危险的.可以继续使用.二。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处理后。能够短期使用的。可以观察使用 三 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应当停止使用,四,无修缮价值。危及相邻建筑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应当立即拆除,第二十七条、异产毗连房屋自然损坏。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由相关房屋所有人共同采取处理措施解除危险。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按照各自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第二十八条 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需要使用人临时迁出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告知使用人及时迁出,并妥善安排临时避险场所.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予以落实,房屋使用人拒不迁出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九条 房屋发生倒塌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管理服务单位应当立即抢险。并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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