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 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四条。当事人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房屋权利 应当依法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 未经登记的房屋不得转让,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和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以委托市或者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事务。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簿和登记信息系统.制作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并制定房屋权属登记规范,房屋权属登记簿实行公开查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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