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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人身权利。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创造维护妇女人身权利的良好社会环境、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妇女健康监测和疾病预防制度.定期组织对妇女进行免费的妇科健康体检,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妇女常见病 多发病列为重点体检项目.用人单位每年在为职工安排健康检查时。应当为女职工安排妇科健康检查、并承担检查所需费用。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保障妇女的特殊需要、新建 改建、扩建机场,车站,港口。商场.医院和文化体育等大型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保护女性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母婴室。增加女厕厕位数量 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女职工卫生保健制度.根据需要,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第三十九条,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 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损害,贬低或者变相损害,贬低妇女形象,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用人单位。公安机关投诉、受理投诉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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