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促进男女平等.推动妇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依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 文化。社会,人身。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益。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尊重妇女、关心妇女.使妇女平等享有发展权利 发展机会和发展成果、创造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第四条、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和落实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有关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 制定涉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和措施,决定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农业,教育 科技,文化,卫生计生,体育.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保障和维护妇女权益、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以及监测 评估工作、第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学监测 评估妇女发展状况的性别统计制度 为相关决策提供客观、全面 准确的依据.第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宣传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 推动有关部门为维护妇女权益和发展妇女事业提供必要的保障.第九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规定,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妇女联合会开展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本单位妇女组织开展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提供经费,场地等必要条件.第十一条。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涉及妇女权益的.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妇女代表,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性别平等方面的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参考,第十二条、鼓励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通过捐资助学。教育培训,扶贫救助等方式 开展保障妇女权益的各种公益活动。广播,电视 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公益宣传 第十三条。妇女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自我发展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