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一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建立男女平等.夫妻和睦、文明健康的家庭关系,第四十二条,妇女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处分权,第四十三条 夫妻离婚时.女方因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女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可以要求男方提供临时住房或者给予适当的租金补偿。第四十四条,家庭成员应当维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对共同生活的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治宣传教育,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四十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单独或者依托救助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 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十日以内的救助 有条件的临时庇护场所.应当提供心理辅导 鼓励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临时庇护场所和救助.第四十六条,女性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防止其遭受性侵害。维护女性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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