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制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制度,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并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施监督,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售后管理及监督管理、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监督管理 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区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规划、环保。民政,财政.监察 公安 价格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并确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工作经费由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工作目标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