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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退出管理.第四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 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 字样,第四十三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 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区人民政府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入不得用于出租或者转让 第四十四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后继续用于解决其他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第四十五条 已参加过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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