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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价格管理,第二十四条 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并结合区位、地段等因素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其销售基准价格及限价水平,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利润按不高于3,核定,住房保障工作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和限价水平 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末予标明的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连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 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费用,第二十七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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