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丧事管理.第三十一条.殡仪活动应当文明、节俭。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在丧事活动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禁止在广场、公路 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从事殡仪活动、第三十二条、禁止制造 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棺木和其他土葬用品,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具体范围.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三十三条.制造,销售丧葬用品,殡葬设备的,应当经民政部门审核.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第三十四条,殡葬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殡仪服务点 健全服务规范 为丧主提供丧葬用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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