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丧事管理、第三十一条.殡仪活动应当文明.节俭 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在丧事活动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广场 公路、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从事殡仪活动 第三十二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制造,销售棺木和其他土葬用品,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具体范围、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三十三条,制造.销售丧葬用品、殡葬设备的。应当经民政部门审核.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殡葬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殡仪服务点。健全服务规范,为丧主提供丧葬用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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