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骨灰处理与公墓管理。第二十一条。提倡不保留骨灰。遗体火化后保留骨灰的。提倡在骨灰堂 骨灰墙,塔 廊 等骨灰存放处存放、也可以葬入骨灰公墓、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第二十二条,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应当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公墓一般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公墓建设规划由省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墓建设应当严格控制规模.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一般以乡.镇 为单位建立。人口较少.交通不便的地方 可以以村为单位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规划由市。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按照节约土地.保护山林.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 第二十三条,建立乡村骨灰存放处 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建立公墓,应当经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建立公墓 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依法向计划,土地。规划,林业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立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和乡村公益性墓地,第二十四条,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应当建立在荒山 荒坡、非耕地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禁止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 风景名胜区。开发区 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新建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或者其他坟墓 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 艺术 科研价值的坟墓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清理计划、做好工作.有步骤地进行清理,通知丧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深埋.不留坟头,第二十五条。公墓应当凭火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禁止出售寿穴,但为死者的健康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外。严禁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牟取非法利润.第二十六条、乡村骨灰存放处 乡村公益性墓地按市、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主要存放本乡、镇,村死亡人员的骨灰、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墓的收费项目,标准由省民政部门提出。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占地面积,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占地面积与使用年限。墓碑高度与面积。由省民政部门提出具体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八条。逐步推行火化区内提倡遗体在乡村公益性墓地深埋 地面不留水泥,石块等建筑的坟头、第二十九条 除本条例规定的公墓。乡村骨灰存放处、乡村公益性墓地外,禁止建造其他任何形式的坟墓,禁止建造宗族墓地。家族墓地、第三十条 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按其丧葬习俗需要实行土葬的,应当在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埋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