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 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 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第三条 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保障河道规划,建设 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 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 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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