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被检查人不得拒绝,阻碍、一,检查缴费单位的账簿、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二、要求缴费单位提供与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的资料,三,询问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四、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的资料.第二十九条。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应当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出示税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通知书,缴费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用工人数,工资等有关资料。不得转移,隐瞒。销毁有关资料,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地方税务机关及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三十条,缴费单位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全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并向职工,代表 大会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三十二条,劳动保障.审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指导。监督、保证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 对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处理意见,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一 对地方税务机关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执行,二,对缴费单位未缴。少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及时依法征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