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被检查人不得拒绝、阻碍,一,检查缴费单位的账簿,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 二,要求缴费单位提供与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的资料 三、询问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四、记录、录音 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的资料,第二十九条,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应当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出示税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通知书、缴费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用工人数,工资等有关资料.不得转移。隐瞒,销毁有关资料,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地方税务机关及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三十条,缴费单位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全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向职工,代表 大会通报,接受群众监督,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设立举报信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三十二条.劳动保障,审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指导、监督,保证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对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处理意见,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对地方税务机关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执行。二、对缴费单位未缴 少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及时依法征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