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 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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