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合法使用房屋等物业的人、物业服务企业除外.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地下停车泊位.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规定条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专业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 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过道.值班保安室 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 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化体育设施和区域围护等设施设备.第五十九条,业主决定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自我管理的,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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