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非业主使用人 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合法使用房屋等物业的人.物业服务企业除外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地下停车泊位,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规定条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专业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第五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 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 楼梯间。电梯间 管道井,设备间。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 屋面和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 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 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 排水管道 窨井 化粪池。垃圾箱,房、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 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 文化体育设施和区域围护等设施设备,第五十九条。业主决定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自我管理的,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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