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专利促进,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支持发明专利的申请.促进专利成果的转化.奖励优秀专利项目,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应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专利事业的发展,第八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组建相关专利检索服务机构,提供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第九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利工作进行指导.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培养。培训专利管理人员,市人事部门会同市专利管理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职称评定,第十条.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时.发明人,设计人获得的专利应当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条件,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制定专利战略。建立专利管理制度.配备专利管理专职人员.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十三条,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促进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专利权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实施。企业在专利技术实施及产业化过程中形成的新产品、享受有关扶持新产品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五条.被授予专利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不低于三千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奖金不低于一千元 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不低于五百元、被授予专利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税后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一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转让或者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自收到转让费或者许可费后三十日内.提取不低于转让费或者许可费税后的百分之二十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一次性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专利权入股的、应当从其股份收益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可以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调 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