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道路及停车场,库,规划管理第四十二条,城乡道路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和道路专项规划,第四十三条,道路红线宽度在30米及以上、50米及以下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应当采取交通渠化措施,双向均应控制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道路红线直线端起点算起不应小于5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第四十四条,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盲道及标志等无障碍设施.第四十五条、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 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算起 在30米及以上道路上不应小于70米.在24米及以上,30米以下道路上不应小于50米.受用地条件等因素制约时。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可适当减少 但应右进右出.二,距公园.学校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三,距铁路道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不应小于50米 第四十六条。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第四十七条、下列建设项目一般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商业中心区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二.与快速路相邻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三,体育中心、会展中心.影院.剧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的建设项目,四,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建设项目 第四十八条。沿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道路敷设各种市政管线时,均应按城乡规划确定的线位埋地敷设 高压电力线路埋地敷设确有困难时.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架空敷设 但不应穿越城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第四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按附表二的规定配建停车场 库,附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停车场 库、配建指标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确定 商业服务业设施在按附表二的规定配建停车场.库,时,地面停车位占应配建总停车位的比例不宜小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