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乡绿化事业持续发展.加快国土绿化步伐.保护绿色植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吉林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植树造林 种花,种草以及提高绿化质量等绿化建设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 保护和管理、第四条。绿化国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和义务植树运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总体绿化规划。指导有关部门制定绿化规划和发展花卉产业.三.制定年度计划,下达城乡绿化任务 督促检查绿化工作、四,审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绿化工程项目,五、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六.宣传普及绿化知识。组织绿化技术培训 七、监督各系统、各部门绿化资金的使用.八、总结,推广绿化工作经验,组织评比奖励.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水利、交通。铁路 煤炭、冶金,化工,轻工。教育,民政。驻军等绿化任务较重的系统和部门也应设立绿化委员会,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绿化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别主管农村和城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第七条 各部门 各单位和有法定植树义务的公民.都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绿化活动、完成绿化任务.各新闻单位应加强绿化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绿化意识.第八条、对绿化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