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由林业和草原、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任单位未按要求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绿化的 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绿化 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三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绿化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无证生产、经营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处罚 对违反本条其他规定的、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或占用林地。绿地的,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砍伐或擅自迁移古树名木致死的。视其情节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对损伤古树名木的.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对擅自采摘古树名木果实.种子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视其情节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第三十四条 林业和草原.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