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林业和草原,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予以处罚 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责任单位未按要求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理。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绿化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绿化 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绿化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四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无证生产。经营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处罚 对违反本条其他规定的.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擅自砍伐树木或占用林地、绿地的,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砍伐或擅自迁移古树名木致死的,视其情节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对损伤古树名木的,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对擅自采摘古树名木果实、种子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视其情节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第三十四条 林业和草原。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 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