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培育和修复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造林绿化与生态修复 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 统筹开展城乡造林绿化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完善义务植树网络平台.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科学开展国土绿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通过依法流转取得国有或者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林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保护 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科学开展造林绿化与生态修复,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认捐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与生态修复、鼓励吸引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与生态修复,对符合规定的造林绿化与生态修复主体.按照规定享受财税 金融、科技扶持政策,推进实施先造后补制度,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结构.土地适宜性等因素 科学划定城乡造林绿化用地、合理确定国土绿化范围和目标任务。推动培育大径级林木资源,加强国家储备林等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自然因素等导致的荒废和受损山体 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荒滩。矿山废弃地、采伐迹地等为主,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加强森林抚育和封山育林 促进中幼林生长,提升森林碳汇增量 纳入造林绿化规划的造林绿化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家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严禁违法占用耕地造林绿化和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用好各级财政资金,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加大林分优化力度.有计划地对疏林地,纯林面积过大区域.退化林分进行林分改造。提升林分质量和改善林相。增加生物多样性 提高森林质量和蓄积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森林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划的森林资源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实行区域一体化保护.推动林分林相综合治理.集中连片打造功能多样的高质量林分和优美林相.第二十三条.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对新造幼林地进行封山育林.加强抚育管护。补植补造,建立完善绿化后期养护管护制度、提高成林率。植树造林应当科学选择绿化树种.优先使用优良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优化林种和树种结构.鼓励营造混交林 加强森林经营,提高造林绿化质量.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城市创建和森林城镇,森林乡村建设、建设公共绿地,增加城市森林面积、因地制宜推进森林,水域,道路融合。构建城乡一体的生态网络。开展城乡绿化,应当兼顾景观、人文,生态、社会效益,除必须截干栽植的树种外 应当使用全冠苗。禁止采挖移植天然大树用于城乡绿化、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沿交通干线两侧,沿江河两岸,沿海岸线周边等宜林区域的造林绿化和景观提升,开展绿道,碧道,古驿道沿线生态修复治理、建设森林步道,滨海林廊绿道和野生动物生态廊道。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对水土流失 风沙危害 石漠化严重等生态系统脆弱地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原生地以及其他生态区位重要地区、因地制宜采取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方式、有计划地实施生态修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松材线虫病等林业有害生物以及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受损森林生态修复.将疫情防控。疫木除治纳入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 低质低效林改造。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等生态修复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