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林地管理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严格保护和合理使用林地 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建设项目占用林地 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节约集约利用原则。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因重大基础设施 民生项目建设和重要遗址,人文历史建筑恢复重建等公共事业建设需要占用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可以优先安排使用林地指标。第二十八条。矿藏勘查 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审核.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 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除国防建设,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特殊需要外、禁止占用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林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办理矿藏开采等行政许可时。应当加强对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内容的审查、用于矿藏勘查,开采的林地.由矿业权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其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不因采矿权终止而免除,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非法开采行为人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使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林地。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林地的隶属关系、范围和用途,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林地.林木被征收后按照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第三十条。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可以先行使用林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使用期满后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六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坚持集体林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稳定农户承包权,落实林业经营者经营自主权 推动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支持集体林业开展多种经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集体林木林地的确权,登记和监管等工作 规范集体林木林地的产权流转,加强流转用途监督。完善交易服务体系。做好集体林木林地管理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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