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快递业务第三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 方可经营快递业务,未经许可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三十八条。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依法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市邮政管理机构.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 第四十条。加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加盟企业实行统一管理、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加盟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并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遵循快递服务国家标准,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制定和采用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平等推荐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无正当理由不得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服务提供者。第四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完整填写快递运单的各项内容,快递运单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不得收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的留存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或者给予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建设公益性末端服务设施。为住宅小区 村。社区。等提供快递末端服务 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和智能快件箱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交通、供销、商贸流通等企事业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合作共用农村寄递物流综合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农村寄递物流共同配送模式 提升农村寄递物流服务能力.第四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改变快件投递服务约定,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服务规定以增加资费为条件投递快件,第四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寄递快件的专用车辆经邮政管理部门核定后。应当喷涂企业统一标志,喷涂企业统一标志的专用车辆。确需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临时停车。喷涂企业统一标志的专用车辆系非机动车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四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按照有关规定为灵活用工人员优先缴纳工伤保险费。支持快递灵活用工人员以个人身份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为从业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其他专项商业保险 第四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制度,及时 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 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用户对于逾期不处理的投诉或者处理结果不满的投诉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第四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 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 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组织快递业务员取得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第四十九条,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五项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关于邮件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邮政服务用户的规定,适用于快递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