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以及相关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 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服务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机构 是指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第三条,养老服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家庭尽责、遵循统筹发展、保障基本,市场运作,普惠多样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项规划、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 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社会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对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适宜的基本养老服务 定期向社会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并适时调整。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养老服务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 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 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 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第八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义务.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