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扶持保障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老龄人口比例。分布情况,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在符合规划 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优先调整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依法规划建设 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就近补建或者置换,建设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保障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第三十五条 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应当按照海口市.三亚市 儋州市每百户不低于三十平方米、其他市县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三百平方米。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或者新建、改建等方式.按照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其他市县按照每百户不低于十五平方米的标准统筹配置.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二百平方米,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小。区可以统筹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民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与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设计要求,确定地块位置 面积.使用性质,产权归属。设计标准等内容,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优先支持多层住宅及养老服务设施加装电梯、在公共活动空间增设适合老年人活动 休息的设施。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养老服务补贴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倾斜力度.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建设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提供全省养老服务信息查询 政策咨询,网上办事和综合监管等服务 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支持社会力量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养老服务模式,开发和推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智能终端产品和应用、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对接餐饮,家政.健康等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援助,健康医疗 服务预约、安全监测等服务。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和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应当优化界面交互,内容朗读。操作提示。语音辅助等功能,推广应用符合老年人需求特点的智能技术服务。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引进等支持政策。引导各类主体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扩大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空余床位应当作为普惠型养老床位向社会开放,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或者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组织开展养老服务、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低价或者无偿提供给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建设补助,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管理服务等形式改造升级,对有意愿的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鼓励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村民委员会将集体经济收益按照一定比例用于支持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护理服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身体状况和实际需求的健康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养老年金保险等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具有本辖区户籍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接受养老服务和享受其他相关政策待遇的依据,第四十四条、支持境外投资者依法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境外大型高端品牌连锁养老集团在本省设立地区总部,建设国际养老康养社区 提供国际标准的养老服务.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与境内投资者同等优惠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