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责任机制、落实饮用水水源安全监管 检查巡查制度.建立水质监测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饮用水水量。水质信息管理系统 统一发布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水源环境质量状况等信息。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 完善协作配合机制。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 二.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评估.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 三,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排放进行调查和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二。负责饮用水水源取水许可管理。三,负责保护区水土保持工作,四,合理配置水资源,协调做好饮用水水源宏观调控,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规划用地和项目建设.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植业。养殖业的监督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农民发展绿色农业.减少农药和化肥使用量,防止农药 化肥,畜禽粪便及废水等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二十五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林业,花卉苗木等农药化肥施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水源涵养林,自然植被,湿地的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省道、国道,高速公路交通警示标志牌 协助设立水源保护区内市辖公路交通警示标志牌.防范敏感点事故 市,县,区 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市域外驶入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备,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公安 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 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落实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日常巡查,并设置监控设施、实施实时监测.二、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三 发现异常情况。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报告,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储备应急物资.定期进行演练.第二十九条,因突发性事故 造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的、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市、县 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