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黎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内还居住有汉族,苗族等民族,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驻椰林镇。第四条,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 坚持深化改革开放 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与时俱进 开拓创新.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成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县,第五条 自治县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第六条,自治县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并且教育他们履行应尽的义务.第七条.自治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一切行业和领域.自治县依法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自治县依法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自治县保障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归侨、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自治县依法保护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第八条,自治县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第九条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