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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各民族代表的比例 依照法律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黎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中.黎族公民应当占有一定的比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中,应当合理配备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领导干部.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地方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 修改自治条例。制定和修改单行条例.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可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与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相违背的决议、决定和规定。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由黎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 应当合理配备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第十三条.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和自治县的实际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调整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名额。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自治机关遵循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原则。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和命令,如有不适合本地方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十五条 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本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重视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公开选拔 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黎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自治县的国家机关招考录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可以提出招录名额和黎族及其他少数民族人员所占的比例,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核准,自治县的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招聘人员时,划出相应的名额招聘当地少数民族人员.第十六条、自治机关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根据本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制定优惠政策,自主引进和招聘各类专业人才,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短期合作,临时聘请,兼职兼薪等多种形式引进和招聘人才 自治机关对引进的各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住房和生活补贴、并照顾其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 对支援自治县的各类人才及在自治县边远乡镇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生活补贴.自治机关对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第十七条,自治机关建立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津贴制度和艰苦地区工作补助制度.提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自治县实行退休补助制度.凡在自治县工作的国家机关 各政党组织、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人员退休时、按工资发放渠道一次性给予本人退休前的二个月标准工资补助 自治县内的各类企业为从业人员办理退休时。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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