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筑物容貌第二十六条.临街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 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物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对破损 残缺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应当按照规定修整或者拆除。未按照规定修整或者拆除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临街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建筑物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外立面进行清洗。粉刷,未按照规定清洗,粉刷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临街建筑物阳台摆放物品超出阳台立面的、由市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建筑物屋顶 阳台共有部分以及外立面结构上搭棚.设架或者杂乱堆放物品,不构成违法建筑或者设施的 由市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占用面积处每平方米二百元罚款.构成违法建筑或者设施的 由市 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七条 除政府重大庆典、活动外、禁止在树木。地面 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涂写,刻画.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 按照每张张贴或者每处张挂、涂写.刻画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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