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环境卫生第四十一条 禁止随地吐痰 便溺和乱吐、乱扔香口胶渣、瓜果皮核 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垃圾.禁止向车辆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禁止从门店向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水检查井,雨水口,排水明渠清扫.倾倒垃圾。污水.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第三款规定的 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处一千元罚款,第四十二条,禁止在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内饲养家畜家禽,但因教学.科研和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便溺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予以没收。并按照家畜每头五百元、家禽每只一百元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第四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施工现场应当围栏作业、并设置明显标志、二.采取措施防止扬尘.三、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实行硬底化.由专人对施工现场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和清理 四 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现场的施工废水外流。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 由市 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未及时清运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四条 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保持场地周边干净整洁.无异味、废品存放整齐,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水产品经营.农副产品批发交易等易对环境卫生产生影响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和垃圾向外散落,保持经营场所以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 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 庆典,文化,体育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