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城市照明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照明包括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第三十七条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三十八条.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违反前款规定,未按照规划设置城市照明设施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功能照明设施和重点区域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第四十条,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设施完整、功能良好和外观整洁,保障安全运行和正常使用。出现故障.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亮灯率 设备完好率应当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未按照前款规定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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