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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 未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二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擅自移植.砍伐树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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