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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二.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 恢复原状。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擅自移植 砍伐树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 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个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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