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 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一般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第十五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第十六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但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审议中对该法规案已经提出审议意见的。在代表大会上可以不再提出审议意见,第十七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 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法制委员会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第十八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 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 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第十九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二十条,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第二十一条,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