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 发挥大运河文化遗产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是指列入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遗存河道 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 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包括,一,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河道、古邗沟故道.里运河、高邮明清大运河故道。邵伯明清大运河故道。扬州古运河、瓜洲运河.二.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点、瘦西湖,个园,汪鲁门宅,卢绍绪盐商住宅 盐宗庙 天宁寺行宫.盂城驿、邵伯古堤,邵伯码头.刘堡减水闸,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外的大运河遗存河道。邗沟东道。老通扬运河扬州段、仪扬河等,四 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外的大运河水工遗存和伴生历史遗存、运河三湾、江都水利枢纽,跃龙关.子婴闸,平津堰.南关坝、邵伯老船闸 仪征东门水门遗址,拦潮闸,隋炀帝墓等,五。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六。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其他文化遗产,第三条.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分级管理 保护优先.活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第四条 市。县,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第五条.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是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扬州市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 负责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价值研究.文化传承和宣传弘扬等工作.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和文旅融合发展 并维护.运行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管理平台。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 民族宗教 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 海事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给予财政支持和保障 创新投融资方式,建立多元化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投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 资助等方式.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支持。第七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应当与共建.一带一路、倡议,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运河文化带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等战略紧密衔接.统筹联动,强化协同发展,第八条。鼓励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服务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发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组织的作用.鼓励村.社区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 居、民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市、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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