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 传承和利用。发挥大运河文化遗产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是指列入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遗存河道、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 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一、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河道 古邗沟故道,里运河.高邮明清大运河故道,邵伯明清大运河故道,扬州古运河,瓜洲运河.二、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点、瘦西湖。个园、汪鲁门宅、卢绍绪盐商住宅、盐宗庙、天宁寺行宫.盂城驿,邵伯古堤,邵伯码头,刘堡减水闸,三,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外的大运河遗存河道 邗沟东道.老通扬运河扬州段,仪扬河等 四 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以外的大运河水工遗存和伴生历史遗存。运河三湾、江都水利枢纽,跃龙关。子婴闸 平津堰,南关坝.邵伯老船闸。仪征东门水门遗址,拦潮闸,隋炀帝墓等.五、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六.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其他文化遗产,第三条、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分级管理 保护优先。活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延续性.第四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是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扬州市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价值研究,文化传承和宣传弘扬等工作。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活化利用和文旅融合发展.并维护 运行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管理平台 发展和改革.教育 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海事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给予财政支持和保障,创新投融资方式,建立多元化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的投融资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 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支持.第七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应当与共建.一带一路、倡议,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大运河文化带和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等战略紧密衔接 统筹联动。强化协同发展、第八条、鼓励开展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服务活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发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志愿组织的作用,鼓励村.社区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居民公约。引导村。居 民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市。县,市,区、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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