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和保护第九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划.编制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条 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保护目标和原则,二、文化遗产构成要素.三,文化遗产综合评估,四,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五,保护重点.标准和具体措施。六、传承和利用措施,七.其他需要纳入保护规划的内容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涉及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以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文本,中国大运河。为准.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以各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度、做好保护名录的编制,公布,调整工作 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遗产河道.遗产点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已经公布的大运河文化遗产,应当列入保护名录,新发现的大运河文化遗产.应当及时列入保护名录,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 物品及影像资料等.可以列入保护名录或者参照保护名录进行保护,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扬州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分级分类制定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专项规划.明确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标识系统 规范设立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标识标志和界桩界标。第十四条,列入保护名录的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其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依法承担物质文化遗产的日常维护管理和修缮工作。列入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其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是保护责任人 依法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保护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第十五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和调整保护名录。开展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估,以及决定涉及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其他重要事项 应当征求专家意见,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大运河文化遗产.应当及时向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报告。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经初步认定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自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有关单位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参照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预先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列入保护名录、未被列入保护名录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单位解除预先保护措施。第十七条、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土地在收储或者出让.划拨前 应当依法开展考古工作。发现有文物遗存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和处理,第十八条,在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 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 不得危及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的安全或者污染其环境.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 挖掘等作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应当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并保证其安全.在其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设计方案的报批程序,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第十九条,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构 筑物和设施。其风貌,体量,密度等应当与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相协调.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 危及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安全或者污染其环境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限期治理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加强大运河河道及其支线水系的保护,一.把大运河河道保护纳入河长制工作范围.二,开展大运河河道水生态环境等基础情况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 建立健全大运河水生态环境保护和监测评价体系。加强水污染防治.三。推进大运河河道两岸标志性文化景观和岸堤防护林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大运河沿线生态廊道建设、四,加强大运河航运管理,避免船舶航行对大运河河岸以及古纤道,古桥梁等文化遗产的损毁,第二十一条,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大运河相关的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 将反映大运河历史变化的地名,传说、风俗等按照规定列入保护名录、第二十二条,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以文字 图片、录音、录像,口述史等方式,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相关技艺。做好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保存工作。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和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和内涵完整,自然生态和人文环境较好的大运河沿线村镇,街区或者特定区域实行整体保护,第二十四条,对大运河文化遗产涉及的知识产权依法予以保护.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将涉及知识产权的传统技艺.生产工具、艺术表现形式等申请商标注册.专利和著作权登记的,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支持 指导。奖励 第二十五条、在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或者损毁 擅自修缮,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历史建筑,二。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识标志,界桩界标,三,损毁闸,坝.堤岸等水工设施。大运河水文、水质监测等设施,交通标识.标志。助航导航设施、通讯、照明设施、防护,警示设施 四。擅自占用。填堵.围圈,覆盖或者挖掘河道,五 擅自打井。挖塘 采砂,挖渠 取土,建坟。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等可能影响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六 向水体或者在坡岸倾倒,堆放垃圾,废料.泥沙,泥浆,工程渣土等废弃物,七 其他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