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 国际化原则.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 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体制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打造,万事好通、营商环境品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明确营商环境引领性目标和年度建设目标 健全统筹推进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跟踪调度,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五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探索优化营商环境创新举措。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开发区 创新区.高新区,工业园区.保税区,科创带等区域,平台应当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在法治框架内先行先试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改革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对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六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构建开放 公平 非歧视的数字营商环境。第七条、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营商环境建设,以融入苏南,接轨上海为重点 在产业创新协同.交通互联.园区共建。港口联动等方面深化区域合作.推进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跨域通办,促进市场要素自由流动,强化执法协作.第八条。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 推广典型经验,营造开放包容 公平竞争 诚实守信,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