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体制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造 万事好通、营商环境品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第四条.市,县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 明确营商环境引领性目标和年度建设目标,健全统筹推进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跟踪调度,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五条.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 在法治框架内探索优化营商环境创新举措。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开发区,创新区.高新区.工业园区 保税区 科创带等区域、平台应当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在法治框架内先行先试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改革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对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六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构建开放。公平、非歧视的数字营商环境、第七条、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营商环境建设,以融入苏南 接轨上海为重点 在产业创新协同,交通互联,园区共建 港口联动等方面深化区域合作,推进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 跨域通办,促进市场要素自由流动.强化执法协作 第八条。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 推广典型经验、营造开放包容,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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