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在港内锚地,港池内从事养殖 种植.捕捞等有碍航行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 捕捞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在安全作业区 港外锚地内从事上述作业或者活动的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警戒区,桥梁水域等区域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船舶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要求载运货物.人员的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 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