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松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松原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 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 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生态为本 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与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定期评估工作成效.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 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 自然资源.水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要求 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