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松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松原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生态为本.自然循环 规划引领 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机制与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定期评估工作成效,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哈达山生态农业旅游示范区、石油化学工业循环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 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要求.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