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运营和维护第二十一条、市政道路 市政园林绿地、市政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营维护。公共建筑 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责任主体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履行管理职责的单位 依照上述规定无法确定运营维护责任主体的 由投资人作为运营维护责任主体,投资人不明的、由政府指定运营维护责任主体.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可以自行维护,也可以委托其他主体进行维护、第二十二条,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登记、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对隐蔽建设和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标识 开展定期巡查、养护和维修,制定应急处理预案,鼓励利用数字化 智慧化手段加强运营管理,保障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因运营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予以恢复、第二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 确需挖掘.拆除。改动 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报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且恢复和改建后仍需满足原海绵城市目标 第二十四条.禁止对市政道路.市政园林绿地。市政排水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实施下列危害行为、一。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厨余垃圾,渣土。施工泥浆 粪便等易堵塞物 二.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 倾倒危险废物 三、损毁。穿凿或者擅自拆卸、移动 占压海绵城市设施 四.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