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图审查机构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由城镇排水 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并依法赔偿损失 一。危害市政道路和园林绿地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的,依据,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予以处罚。二.危害市政排水设施的,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由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运营维护等单位的违法行为,依照国家规定记入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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