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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及其监督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是指列入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遗存河道.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遵循科学规划,分级管理、保护优先。活化传承 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相关工作.鼓励.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开发区,园区 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第五条、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承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 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农业农村,财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共同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第六条、鼓励专业机构 专业人士。文化名人、乡贤 志愿者等各方主体依法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 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支持,第七条、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应当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普及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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