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及其监督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是指列入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遗存河道,水工遗存 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遵循科学规划 分级管理,保护优先。活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相关工作 鼓励、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开发区。园区 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第五条。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承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财政、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工作,第六条,鼓励专业机构.专业人士,文化名人,乡贤、志愿者等各方主体依法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 资助等方式,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支持。第七条,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应当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 普及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知识 提高全社会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