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及其监督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是指列入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遗存河道,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大运河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三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遵循科学规划。分级管理,保护优先、活化传承 合理利用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相关工作 鼓励。支持村。居,民委员会 社区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开发区,园区 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第五条.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承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财政 公安 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传承和利用工作,第六条。鼓励专业机构、专业人士。文化名人,乡贤,志愿者等各方主体依法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等方式.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支持,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应当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普及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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