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传承和利用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符合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其他保护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适度 合理 可持续的要求,开展下列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活动。一.科学规划和建设展示中心。纪念馆 主题公园。传承基地等各类大运河文化遗产展陈传承设施 二.开发、推广大运河特色旅游产品和旅游线路,发展休闲产业,康养产业、特色旅游,生态观光等。三.推动工业.文化遗存活化利用,依托工业遗址.河道设施,故居商号等 创新功能运用.促进历史遗存与现代服务有机融合.四.开展大运河沿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街区整体保护利用、五.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整理和研究。为代表性项目的保存。研究、宣传.展示,交流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六、其他有利于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的活动,单位和个人实施前款所列活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便利和支持.但不得放宽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性要求,第二十二条。文化广电和旅游 文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促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一。加强对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和后继人才的培养、提供必要的传承.展示平台 支持相关产品宣传和销售,二 培育和发展大运河文化创意设计服务.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文化产业。三 组织开展以弘扬大运河文化为主题的戏曲.文学,影视,书法,美术等文艺作品创作和展演展播活动、弘扬传播大运河文化,四。推动将大运河文化遗产特有元素和符号应用于建筑 场所,交通设施以及其他空间进行展示.五、结合传统节庆以及传统民俗活动、系统性组织开展宣传。展示活动,促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与日常生活的有机融合.六。其他有利于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大运河沿线的革命旧址.战役战斗旧址 革命烈士纪念设施等红色文化资源.加强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二十四条。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与本市大运河沿线持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以及传承人合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和实训基地,拓展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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