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识标志,界桩界标的.由文化广电和旅游,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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