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选型配置.制造和安装第九条,电梯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标准.第十条.电梯生产单位经依法许可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设备。设施。场所和检验手段.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生产。并接受国家规定的监督检验。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安装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证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导轨安装基础等工程专项设计符合电梯安装,使用.底坑防漏防潮 机房温度湿度调节的要求.二 监督电梯土建工程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三、电梯安装前、组织设计.施工 监理 电梯安装等单位对电梯井道.底坑、机房 导轨支架预埋等土建结构进行现场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安装电梯.四 不得将乘客电梯用于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运载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五,新安装的电梯交付使用前。会同基础电信企业完成电梯井道。轿厢内通信信号有效覆盖.住宅小区安装电梯的、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 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安装消防电梯应当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消防电梯相关规范要求、满足救援.消防需要。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建筑.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等安装电梯,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为残疾人 老年人提供便利。第十三条,电梯土建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负责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的部门不得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验收合格证明、电梯土建工程防渗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第十四条,本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通过房屋安全性论证,符合建筑结构 消防等标准和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土建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批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施工,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土建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新安装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在电梯机房内安装空气调节器。第十六条.新安装的乘客电梯 建设单位应当安装具有安全管理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等功能的智能化装置,按照规定开放统一接口、人员密集场所,住宅小区新安装的乘客电梯还应当安装具有人工智能识别功能的视频监控设施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乘客电梯没有安装运行管理智能化装置或者视频监控设施的.在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时。电梯使用单位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加装。第十七条,电梯安装,重大修理或者改造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电梯施工单位将钥匙 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等移交给电梯使用单位。即为交付使用。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擅自使用。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施工单位移交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存入安全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第十八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明确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质量保证期限自监督检验合格起不得低于五年,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梯生产单位应当负责免费修理或者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