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生产、使用 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提供技术服务。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一,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二.位于超高层建筑内的.三。近二年内曾经发生事故的,四。涉及安全投诉较多的、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的。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电梯安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第四十七条.发生电梯事故,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问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电梯安全隐患,第四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负责电梯的选型配置 土建以及防水.供配电。噪声防治等配套设施的设计审查,做好电梯井道 底坑 机房等电梯土建工程建筑质量的监督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前履行使用单位管理职责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监督,指导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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