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粮食安全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建设.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粮食节约行动。推进全链条节约减损.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和管护力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布局 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优先把黑土地建成高标准农田,采取工程 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改良土壤,消除障碍土层、综合治理侵蚀沟、提升农田地力,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管护经费和管护责任。率先把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支持国家和省级种质资源库建设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 农业企业开展种业科技创新、实施农作物和畜禽等良种培育,育种关键技术攻关。鼓励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良品种推广,重点扶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对育种基础性研究和重点育种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推动重大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现代化改造,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和主要支流以及中小河流综合治理 强化蓄滞洪区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现代农机装备制造业。推动高端智能农机装备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促进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和智能化。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业基础科学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加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协同创新推广体系建设 完善农业科技领域基础研究稳定支持机制 配套推广先进适用科技、依托龙头企业 科研院校建设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平台。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数字农业,推进数字农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物联网感知 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等技术在生产监测。精准作业。智能指挥 疫病监测预警等农业生产全过程集成应用、第十七条、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农业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实行农业产前。产中 产后各环节的标准化生产管理.推进标准的转化 应用,推广,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储备责任,强化粮食储备和购销领域监督管理.提升粮食储备和流通能力。优化调整储备粮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防汛抗旱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 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强化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监测预警,支持气象.植保等为农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业防灾减灾能力、